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苏州为“较大的市”,苏州市自此获得地方立法权。30年来,苏州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91件、政府规章186件,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全面的法治保障,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了苏州智慧。
完善的立法制度建设是保证立法质量的稳固基石
经过30年的努力,苏州市建立起由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在取得地方立法权当年,苏州便及时公布施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规定》,并在立法法实施后,迅速制定《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修订。2011年、2016年先后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制定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政府立法协商等办法,于2019年推行政府立法前评估制度。同时,通过建立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谁立法谁普法”、规章译审、公众参与立法规范、立法专家库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形成了行政立法质量监控闭环体系,其做法于2022年荣获第六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以“小切口”立法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苏州取得地方立法权恰逢改革开放起步期,经济建设蒸蒸日上。苏州因时而动、顺势而为,及时制定土地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小切口”立法快速填补改革发展急需的法律空白。同时统筹改革发展与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制定了《苏州市禁止开山采石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及关于城市排水、防治危废物污染、湿地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垃圾处理等近30部生态环境保护规章,推动地区产业转型,引领绿色发展新风尚。
突出重点领域发挥地方立法优势
坚持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摆在突出位置,制定了近20部专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起从名城到名村、从地上到地下、从古建筑到古树名木、从物质文化到非物质文化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的规章体系。突出民生领域地方性立法,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农保城保并轨、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覆盖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平等参与社会建设管理、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构筑起坚实的法治保障。近年来,苏州市积极顺应建设数字时代产业创新集群需要,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将“智能车联网”等14个项目纳入立法规划,探索构建“基础性+产业领域”的新兴领域立法体系。《苏州市数据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凝聚民智民力是锻造立法精品的重要保障
始终坚持“立法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地方立法全过程,构建形成“公众全程参与、专家深度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有效参与”的立法民主参与格局。2008年建立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市政府网站开设窗口征集立法项目;制定《关于在地方政府立法中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的实施意见》,建立立法文本全过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2012年起实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全市建立50个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在村(社区)普遍设置立法意见征集箱和桌牌,省内首创“数字门牌+立法征求”,方便群众随时随地对立法项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建立立法专家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从立法项目论证、草案起草、审查论证、立法后评估等全过程深度参与,提供有效智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