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步入苏州工业园区新虹产业园,昔日喧闹的车间厂房已被改建成为“花园式”的高科技产业园,已吸引数十家优秀科技企业入驻,成为工业园区中第一个用地更新“亿元产业园”。
“城市更新牵动民生幸福,关乎城市未来。苏州作为特大城市,城市建设已进入新阶段,更需要通过立法来引领、规范和保障。”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处长张楷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自2021年入选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以来,该市就围绕盘活低效用地、保护历史文化、补齐民生短板等方面统筹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2023年12月,《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我们以城市更新条例为载体,在全国率先探索在立法过程中推动市场主体项目落地,在今年4月召开的立法推介会上,现场就有3家企业签约。”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吴睿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建设完善的立法制度是保证立法质量的稳固基石。为此,苏州市坚持和发扬“全过程民主”立法理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脉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逐步形成了以《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为统领,以立法前评估、立法中协商、立法后评估三大制度为支柱,多元配套机制协调保障的政府立法全流程评估制度。这一实践经验荣获第六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每一次立法都要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双重检验。2019年,苏州出台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明确将立法前评估作为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必经程序,切实将立法质量的把控关口前移至立法前阶段。
据介绍,该制度创新建立了上位法依据、改革政策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适应性、经济社会安全环保利弊、与已有制度的衔接协调、立法执法守法成本等“七个必评”指标,将审查标准前移至立项环节,为高质量立法制规打好坚实基础。
自实施以来,苏州已对22件立法建议项目开展了立法前评估,其中12件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5件列入调研(预备)项目,5件不予列入立法计划。
“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检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是整个行业都期盼看到的。”在9月20日召开的《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上,苏州市制冷协会常务会长兼秘书长曹建庭开门见山地说出自己的期望。
曹建庭是当天苏州市司法局邀请的行业专业代表之一。为确保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苏州积极探索构建立法协商制度,出台《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建立“公众全程参与、专家深度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有效参与”的政府立法协商制度。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为有效化解立法分歧、凝聚立法共识,该市不断拓展协商对象范围,建立涵盖市、区、镇三级协商范围,进一步拓宽协商事项,并采取多元化方式征集意见建议。
目前,全市已建成50家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在2000余个村、社区实现了“立法意见征集”桌牌和“立法意见征集箱”全覆盖,创新“数字门牌+立法征求意见”,将“立法民意直通车”开到百姓“家门口”,打造了“立法有我”品牌。
截至目前,苏州68件法规规章草案通过立法协商制度征求意见,累计召开立法座谈会188场,内容涵盖历史文化保护、电梯安全、住宅区物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实现了“对象更广泛、范围更深入、事项更全面、方式更多元”。
做好立法“前半篇文章”,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更要注重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通过立法后评估“回头看”,有效推动立法工作提质增效“向前行”。
“开展立法后评估,好比给规章做‘体检’。”吴睿介绍说,2011年,苏州出台《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立法后评估的六种情形、六大标准和立法后评估报告的三大主要内容,检验立法质量、查验实施绩效。目前已对69件政府规章和2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根据立法后评估结果,修改、废止规章31件,8件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数据条例》《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在制度的保障下,一部部“可操作、有特色、小快灵”的法规规章落地见效,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改革发展中的法律空白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让法治成为苏州开放再出发、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点评
王益冰苏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苏州根据现实需求探索了立法前评估、立法中协商、立法后评估等创新做法,经过实践验证和不断完善,形成了体系化的政府立法全流程评估制度,推动立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转变跨越,以高质量立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高效能治理、群众高品质生活。
踏上新征程,如何持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走深一步,这就要求我们要将持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做探索。就苏州而言,要紧跟时代发展大势、紧盯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紧扣苏州现代化建设大事,继续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发挥好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