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逐渐席卷了全球,各行各业乃至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国内外中小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倒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针对层出不穷的企业破产申请,园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作用,对具有不同前景的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在受理一起涉自贸区科技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案中,
曾通过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力衔接,经过 60天完成预重整,45天完成重整。以100%债权人通过率,快速、灵活、高效 地成功挽救困境企业。
为更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提升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和效率,为危困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出路,
近日,园区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出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工作指引》共26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审判实践,从预重整的界定、审查与决定、预重整期间、信息披露、保全、预重整草案的制定与通过、终结、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几个方面对预重整案件程序流程进行梳理并制作。
《工作指引》实行“作为法庭内重整预设程序”的预重整模式,兼具效率性和现实可行性等几大特点。
破产预重整速览
预重整,即在法庭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预先开展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成功可能性。在预重整期间就做好债权的审查认定,为法庭内重整程序打下了前期基础,提高审判效率。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重整申请
▼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同时以债权人推荐或摇号的方式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在债务人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协助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磋商,听取各方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起草预重整草案
▼预重整草案经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后形成预重整方案
▼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由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转入重整程序
破产案件采用预重整模式有些什么好处呢?
自制:预重整规范的探索
目前,我国立法层面缺乏针对预重整的统一规范,各地司法实务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综合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以及《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园区法院在《工作指引》中设定了“自制规则”。
所谓“自制规则”,即预重整的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工作指引》的规定,制定预重整规则。根据不同企业预重整的特殊情况,各方利害关系人共同磋商,自制规则以进行自我约束。
“自制规则”的规定弥补了法律上关于预重整的不足与缺失,也有利于规范自身。
自治:法院适中介入
《工作指引》的制定贯彻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民为中心的准则。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也不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度给予利害关系人共同磋商、权衡利弊的自由。
《工作指引》还规定了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可以通过法院摇号随机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已编入苏州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
自律:确保规范运行
《工作指引》中还认可了庭外重组方案或者重组协议,设立了禁止反言、充分披露信息等基本原则。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确保预重整阶段的谈判成果、表决结果在重整程序中取得法律保障,避免重复劳动,同时为重整程序中确认和保留预重整成果扫除障碍。
在破产预重整模式下,法院介入的程度适中,既不干预市场主导地位和企业自主权,又可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法庭内重整程序的审判效率,助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为优化自贸片区营商环境提供高效优质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