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引起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看起来很轻的物体,从高空坠下也会造成很大的杀伤力,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维权难
近日,姑苏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调解工作室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物业纠纷。家住某小区20层的市民张女士在家打扫卫生,忽然听到厨房间传来一声巨响。跑近一看,发现自家厨房的窗户玻璃被楼上抛下的半袋水泥砸碎,空气里飘散了水泥的粉尘,玻璃已经碎成了蜘蛛网状。张女士见状立即上楼寻找抛物者。经物业调取监控发现,半袋水泥可能是家住28层的业主王某所扔,但王某拒不承认。张女士认为该事故王某与物业都有责任,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未果的情况下遂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且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与张女士因此事发生争议,起诉至姑苏区人民法院。
调解员释法止争议
姑苏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调解工作室受理此案后,认为化解纠纷的关键是明确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主体。调解员当即向张女士指出,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该条款不仅增加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置条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的职责,为受害人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针对窗户玻璃的侵权行为,张女士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明确侵权人后向其追究赔偿责任,对方拒赔的可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向物业公司指出,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将产生侵权责任,这也给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调解,张女士同意向物业按约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也表示会积极协助张女士,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物业纠纷就此化解。
调解员提醒
依法理性维权
生活中,当遇到高空抛物的情况,居民往往认为物业管理方“难辞其咎”。而物业公司往往也会以其难以阻止住户高空抛物、其不是加害人等为由撇清责任。新颁布的《民法典》,通过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等新增规定,提升高空抛物坠物源头治理能力。
调解员提醒,发生此类纠纷时首先应追究真正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可申请公安等机关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即使真正侵权人一时难以确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行补偿,通过事后追偿权制度,最终责任也由真正侵权人承担。另外,物业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的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此时,受害人在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可能加害人的补偿之外,还有获得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赔偿的救济途径。